副省长张光荣 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是经省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刚才,徐珑同志对“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深刻分析了“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我完全赞同,希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从监督管理、操作执行等方面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做法和打算,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希望大家认真借鉴。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正确估价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操作执行机构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采购规模和范围、制度体系建设、政策功能应用、采购运行机制、规范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我认为,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历程,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至少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应当予以肯定。 一是作为政府支出管理基本制度的地位日渐巩固。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近年来,经过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基本上完成了管采分离工作,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工程和服务采购领域取得新突破,与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相适应,采购活动逐步涵盖到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支出项目;管理体制和采购行为逐步规范,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全省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每年都在10%左右,最高的年份达到15.21%,“十一五”期间仅省级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累计节约资金达5.1亿元。 二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 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和保障,是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管的前提。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及多次省纪委全体会议、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都强调要将政府采购作为反腐倡廉源头治本的重要措施。多年来,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建立和规范了采购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优化了业务工作流程,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目前,采购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和执行政府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增强,采购行为不断规范,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制度作为“阳光制度”的社会认知度逐步提高,在实践中收到了预防腐败的效果,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是政策导向功能日益显现。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十一五”时期,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推动“四个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功能明显增强,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得到体现。例如,通过制定鼓励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现有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等办法,有力支持了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了自主创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助推了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科学、历史、全面地认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对政府采购事业继续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很有必要,只有客观正视这些改革发展的成就,才有助于我们以健康的心态去看待政府采购事业,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去深刻反思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而从容面对困难,迎接新的挑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客观地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采购的意识有待增强。 有些采购单位以采购项目紧急、采购项目具有行业特殊性为由不执行政府采购;有些采购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自行采购以规避集中采购;有的单位采购计划上报不规范、不及时;还有的单位领导干预具体采购行为,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采购量仍然偏小,占比低。 二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 有些地区还未做到“管采分离”,有些地区甚至到现在还没有设立监管机构,监管和操作职能未充分发挥完全到位,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督考核制度,协调制约机制也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许多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识不强,没有按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或者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强,采购随意性增大,采购需求管理滞后。 四是队伍建设仍需加强。 采购从业人员总体偏少,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需要。个别采购从业人员政治素养、职业素养低,法律和廉政意识淡薄,自律能力差,出卖信息,随意审批、变更采购方式,收受贿赂,监督管理缺位,等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监管弱化,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水平和执行效率,甚至滋生腐败行为,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纳入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统筹研究和部署,因势利导、稳妥推进,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理清思路、明确重点,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对财政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来说同样是大有作为的时期,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政府采购工作要深入贯彻“十二五”规划要求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文件精神,立足于服务于全省大局,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一是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宏观政策,发挥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作用。二是服务于节约型机关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把握采购需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三是服务于廉政建设。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的法制化建设,坚持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纳入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统筹研究和部署,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即, 一要处理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整体改革的关系。 政府采购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必须把政府采购纳入支出管理的范畴整体考虑,促使政府采购与财政其他改革的协同配合。一方面,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机制,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依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建立“预算—计划—采购—支付—监督”的循环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相互制衡、环环相扣,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 二要处理好政府采购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 政府采购数量规模是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必然结果和目的之一,政府采购的制度优势、政策目标和综合效益,只有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与体现。而政府采购质量效益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只有依靠规范操作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才能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因此,必须把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扩面增量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采购质量和效益,以彰显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蓬勃的生命力。 三要处理好实现节约财政资金和落实采购政策的关系。 随着政府采购社会认知度的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发挥政府采购的职能作用,必然要求我们在采购活动中转变低价中标的惯性思维,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结合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综合权衡和把握。既不能过度强调节约资金而偏废政策功能,也不能一味强调发挥政策功能而忽视节约资金,努力实现节约财政资金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机统一。正确的方法是在全面落实采购政策的同时尽可能节约资金,而不是单纯为节约资金而不顾其他。 四要处理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始终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关系,必须用科学的态度来对待。集中采购有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也有利于发挥和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对政府采购的集中监管;分散采购有利于发挥采购单位的专业特长和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采购单位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时,应当遵循“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能力相适应,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与财政部门的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能集中的尽量集中,集中采购目录坚持体现大宗性、通用性和社会关注的民生项目;分散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坚持体现专业性、特殊性的原则。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都要依法组织实施,坚决防止为谋取私利而追求分散采购,甚至有意逃避监管的行为,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有机统一。
三、严格要求、强化服务,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青政〔2011〕35号文件精神,以完善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电子化采购为手段,以有效监督为保障,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加强“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丰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涵。今年,根据青政〔2011〕3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省财政厅又针对性出台了18项制度或办法,为促进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依法采购奠定了制度基础。加强依法采购务必坚持以下五点: 一是 学法懂法,切实增强依法采购的意识。要自觉依法监管、规范操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实践必须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和青政〔2011〕35号要求执行,财政部门继续在制度建设、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确认、受理投诉案件等方面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逐步形成依法监管的工作规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二是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和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采购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准确完整编制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要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逐步对多数通用产品建立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并加强对采购人资产核查和采购需求的审查,对采购金额大、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采购前专家审查。从我省实际出发,要坚持以集中采购为主导,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严格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核审批,尤其要严格规范分散采购审批程序,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 三是 科学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专家库要进行清理整顿,放宽眼界,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通过科学方法遴选和选聘,有效解决专家的局限性问题。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要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科学维护公平正义。 四是 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执行效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青政〔2011〕35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机制,还未实现管采分离的地区要尽快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独立运作。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采管和采购机构人员,充实工作力量。 五是 加强考核评价和责任处罚制度并重。对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采购人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对采购相关机构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直至取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通过质疑投诉的处理及时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质疑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强化“廉洁采购”。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廉洁采购”,关键要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着眼长效。要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修养和品德修养,形成不想腐败的氛围;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采前、采中、采后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采购管理和执行体系,创造不能腐败的条件;要通过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预防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营造不敢腐败的声威。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片面认识,认为“分散采购分散腐败,集中采购集中腐败”,这是因为政府采购确实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几乎天天要和供应商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不法供应商“拉下水”。因此,无论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特别是部门和单位领导更要担负起“廉洁采购”第一责任人的使命,并落实到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上,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以赢得广大采购单位、供应商以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三)以服务采购单位为宗旨,促进“和谐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最终责任人也应该是各采购单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服务采购单位为宗旨,与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构建良好、和谐的采购关系。 一是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尊重采购单位的合理需求,健全规范的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质疑投诉,提高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当然,采购单位的满意要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基础上,建立在不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不能让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二是协调处理好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发挥采购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采供双方都能感受到政府采购所带来的优势和好处,并积极争取单位领导和有关监督部门的支持。同时,重视和加强宣传,让采购人和供应商明白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必要时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三是更加注重机构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采购人员不仅要懂经济、懂管理,还要懂技术、懂法律,具备优良的品质和政治素质。因此,必须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和廉政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行为约束,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切实建立和完善培训考试制度,加强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建立与培训、考试相适应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对采购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管理,逐步做到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服务中树立威信、赢得支持。
同志们,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抑制腐败、强化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关乎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和政府机关自身的形象建设。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201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