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印发《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近日,省委印发了《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其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党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
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省委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明确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保障所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有关选举结果、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以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委和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时限、方式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防止泄露隐私。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短信平台、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委、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有关工作机关,市、县两级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会、提供新闻采访服务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可视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即时公开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党务信息公开后,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形式,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重大决策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再公开。对署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督查评议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按规定公开、在党务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有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