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多形式考量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情况

13.08.2014  11:08

  为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知责明责尽责,近日,省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州厅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责述纪述廉暂行办法》,多形式考量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情况。

  “三述”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省纪委有针对性地选择资金密集、资源配置权集中、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及群众反映和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州及省直单位主要责任人报经省委同意后,向省纪委全会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的各项纪律以及坚持廉洁自律情况。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在一届省纪委任期内至少要“三述”一次。

  《办法》规定,“三述”对象确定后,由省纪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对“三述”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向组织、审计等部门了解其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三述”对象按要求撰写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省纪委审核。省纪委在全会召开前,将报告印发给省纪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前审阅,将征求到的意见和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省纪委委员通报。

  “三述”对象在省纪委全会上陈述个人报告后,与会省纪委委员、列席人员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陈述人的报告内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三述”对象进行测评和书面评议。

  省纪委还将“三述”评议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评,并向“三述”对象及其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和通报。对测评满意度较低、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不到位的,进行诫勉谈话;对敷衍塞责、拒不整改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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