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改工作我省实现八个“率先”
近年来,我省医改工作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理念,全省卫生费用支出已达财政支出的7%以上,年均投入医改资金43亿元,医改步伐走在全国前列,实现八个“率先”:城乡居民医保水平510元,明显高于全国平均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全国靠前,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全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率先取消加成;率先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招采,药价下降一半多;村里率先配上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率先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分级诊疗制度;率先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率先在全省推出“先住院后结算”医疗服务模式。
新医改以来,我省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并轨城乡医保,允许居民异地参保,建立衔接机制,扩面提标。省政府以年均30.28%的增幅,逐年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人均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104元提高到2014年的510元,其中政府补助460元,个人缴费5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40元。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4%、68.41%。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一体化,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2012年12月,我省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患者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5000元即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项目达到全国最宽泛的1113项,上不封顶。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80%,民政救助对象是90%,五保户、特困户是100%。截至今年6月,全省共5.47万名大病患者报销了约3.09亿元费用,其中报销额度最高的达24万元。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2013年11月,我省率先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患者“等钱救命”的困境。基金初始规模为每年600万元,目前已有一对双胞胎弃婴、一名传染病患者得到应急救助,基金为医院补贴医药费约5万元。
五年来,我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研究制定并实施125种大病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同时,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试点,2012年,格尔木市和海东市互助县开始试点,待评估后将继续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新医改启动后,我省3年投入33亿元,不仅一次性消灭卫生室“空白”问题,还改造建设了105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常规设备。农牧民看病难得到缓解。全省村医年均收入1.5万元以上,比改革前增加6400元,增幅达64%。建立村医到龄卸任机制,并同意安排村医参加新农保制度,95.1%的村医参加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地区村医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村医队伍稳定了,乡镇卫生院、县级公立医院也已推行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正在推进。
2013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诊疗。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同时,充实基层人才队伍,组建各类医联体,其中,44家州县级医院与北京、江苏、辽宁、山东、浙江、天津等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建立远程会诊系统,大大提高了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据最新统计,分级诊疗后,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和医保基金支出比例,较之制度实施前分别下降3.5%和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上升10%和6.5%。群众就医习惯逐渐发生转变,进一步推促了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自2012年9月起,我省率先尝试在全省市(州)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实施“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已有50多万名住院患者享受这一便利,没有出现一例故意欠费。此外,推出无假日门诊、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医疗费用即时报结、“床头结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20多项便民措施。
我省基本药物已进化为“大基药”,不局限于基层,覆盖二、三级医院,使用率高,受益群众多,在全国领先。目前,全省4243个村卫生室、433个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省三级和二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比例分别达80%和90%,并科学合理提高使用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率和使用率均达100%。西宁市、海西州在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由政府进行购买,给予合理补助。已基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基层临床用药需求,特别是妇女儿童用药、民族药、急救用药、常见病、高原病用药等,在国家公布的2012年版基本药物基础上,将品种增加到720种,基本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2011年起,将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实行“双信封”制,量价挂钩,统一配送。药物中标价格平均下降约50%,累计减轻群众用药负担13亿元以上,药物配送率达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