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产生首批法官助理

22.05.2015  12:09

        近日,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法院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格尔木市法院按照改革试点方案,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法官助理选任工作。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两个法院各任命16名法官助理。

        城西区法院和格尔木市法院制定了法官助理选任办法,规定担任法官助员的条件为具有我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有较强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等。法官助理来源于现任法官中经考试考核没有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现任书记员或司法行政岗位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但有一定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在编书记员或司法行政岗位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核筛选,报院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后,由院长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并建立符合其履职特点的考核体系。

        根据《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法院开展人员分类定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特点,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法院首批法官助理的任命,对于建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能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顺利推进司法改革试点的基础性保障工作,也为下半年在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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