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三方面着力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29.05.2015  00:36
核心提示:  5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

  5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的全面正确实施。

  一是要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传统职能,也是主要职能之一。在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监督的同时,突出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抓好“起点”,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把好“入口”关。突出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二是要着力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规范、积极主动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要加强羁押期限监督,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强化常态化监督,督促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发现违法行为坚决监督纠正。

  三是要着力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执行检察与公诉等部门的衔接,促进完善常态化的协调配合机制。

  曹建明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依法严肃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严格司法和严格执法。要结合办案,重视加强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预防,促进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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