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
行政执法事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维护、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合乎要求、素质和能力高低,又是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和执法部门对此认识不清,致使行政执法人员范围过大,“入口”门槛过低,因使用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或者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导致执法乱作为、乱处罚,以及简单粗暴等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期,省政府法制办专门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通知》(青府法〔2016〕23号),要求各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定执法人员身份,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今后,除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在编在职在岗,且经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含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外,其他在编但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含借调、离岗和单位文秘、人事、财务、后勤等非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均要予以注销,且不得再行办理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级务必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于在执法岗位上工作的正式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也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特别重视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