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09.10.2016  23:3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8月1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要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同时,加快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交纳、返还等行为,并将交纳、收取保证金情况,纳入信用体系,逐步建立保证金管理的新机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方案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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