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新增后向国际流量包产品资费备案的通知

17.03.2015  12:4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关于新增后向国际流量包产品资费的报告》(青海联通〔2015〕18号)收悉。根据电信资费备案程序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方案从备案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

        二、你公司在电信资费具体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类型、收费标准开展业务,并向用户明示资费方案,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二)在业务宣传时应全面、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或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三)严格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通信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新增后向国际流量包产品资费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新增后向国际流量包产品资费

 

一、套餐名称:后向国际流量包

二、资费标准

套餐月费

(元)

当月包含数据流量(MB)

适用国家或地区

80

70

香港、台湾、日本、韩国

80

50

澳门、美国(限本土、夏威夷及阿拉斯加)、俄罗斯、新加坡、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

80

30

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  、哈萨克斯坦、以色列、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葡萄牙、比利时、捷克、希腊、立陶宛、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芬兰、波兰  、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梵蒂冈、卢森堡、爱尔兰、马耳他、巴西

160

150

香港、台湾、日本、韩国

160

120

澳门、美国(限本土、夏威夷及阿拉斯加)、俄罗斯、新加坡、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

160

80

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  、哈萨克斯坦、以色列、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葡萄牙、比利时、捷克、希腊、立陶宛、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芬兰、波兰  、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梵蒂冈、卢森堡、爱尔兰、马耳他、巴西

三、相关业务说明

(一)该产品仅面向互联网合作伙伴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企业销售,其购买后可赠予中国联通后付费手机用户使用,受赠用户不收取费用,被赠予后不能被收回。

(二)可接受赠予后向国际流量包的用户为中国联通后付费手机用户。其中,4G套餐中的全国共享组合套餐,只限于被赠手机号码单独使用,全国共享组合套餐中的其他手机号码不共享后向国际流量包流量。

(三)后向国际流量包生效时间为立即生效或次月1日生效。生效方式可由第三方企业选择确定或由获赠用户选择确定。生效后,即产生套餐费用,流量包仅在生效当前自然月内有效,到期自动失效,不自动续订,未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延续、累加至次月及以后各月使用。当月受赠后向国际流量包生效之前产生的国际漫游流量不计入“后向国际流量包”中。

(四)各档套餐中包含的国际流量,可在该档套餐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内共享,当月漫游至多个国家或地区时产生的数据流量按计费时间顺序累计计算。当套内流量用尽后按照用户订购的其他国际流量包或标准资费收取。

举例:某后付费手机用户被赠予80元包70MB后向国际流量包,当用户漫游至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时,在该套餐生效后的当前月产生的国际漫游流量均计入80元70MB流量包,当包含的70MB流量用尽后,按用户所订购的其他国际流量套餐或标准资费收取。

(五)同一用户当月可同时获赠以上6档后向国际流量包产

品,同一档后向国际流量包每月最多可获赠1次,即同一用户当月最多可获赠6档后向国际流量包各1次。

(六)用户国际流量使用顺序如下:后向国际流量包优先

于前向国际流量包;前向国际流量包优先于国际漫游标准资费。

(七)该产品仅限在总部互联网营销支撑平台中的后向流

量批发平台订购,其他渠道(包括:短厅、10010网厅、手机营业厅、营业厅等)暂不开放订购权限。

(八)最终用户须处于正常可用状态下才可获赠后向国际流量包。处于紧急停机(挂失)、欠费停机、停机保号等状态的后付费用户不可获赠;处于未激活期、充值期、锁定期的预付费用户不可获赠。

(九)按照用户所选套餐约定的公平使用原则,当月数据流量超过约定总数据流量时,自动关闭数据功能,下月自动开通。数据流量包括在国内、台港澳及国际漫游时产生的计费和免费数据流量。

四、资费套餐执行时间

资费销售有效时限: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资费套餐使用有效时限:2015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