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群众举报涉恐涉暴奖励办法

14.08.2014  12:23

  近日,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有力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省公安厅出台了《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特殊情况下也可异地举报。重点举报: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作、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以及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等。

  《办法》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本地群众举报线索、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各地要根据查证情况和对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按等级给予现金奖励,并及时兑现奖励承诺。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全省公安机关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要求,深入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暴恐专项行动,以坚决态度、有力措施,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强有力地推动形成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强大声势,切实保护全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黄钧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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