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部署在建公路交管工作
公路施工手续不完备的要停工补办;重罚试通车公路上逆行等违法行为;因地制宜设置警示标志等
青海新闻网讯 12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获悉,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就加强在建、改扩建和试通车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了部署。
据悉,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建设单位将密切协作,以在建、改扩建和试通车公路为重点,开展集中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公路施工手续是否完备、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是否完善,对手续不完备的要停工补办,对交通标志不完善、交通组织不合理的,限期整改。
对已经通车试运行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车辆通行规则,并按规定设置导向、指路、限速等相关标志标牌,对交通标志不完善、交通组织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对试通车公路已经确定通行原则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定点检查,对逆行、违法停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条件的要安装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对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按规定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局、公路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严格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锥形筒和发光灯具。在弯道、长下坡路段,要根据实际延长提示标志和导流区域。公路施工部门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应有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提前设置提示牌和绕行路线示意图。施工现场占用半幅道路、需要交替通行的,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疏导、指挥过往车辆,或者设置移动式的红绿灯,指挥车辆轮流、交替通行;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路段和未交付通车路段的管理,断路施工或未交付通车的,要采取严格的封路措施,严禁社会车辆驶入。对在建、改扩建公路应根据新旧公路交叉通行的状况,按照交通安全相关标准,适时调整施工路段交通引导和指示标志,并做好改建公路的保通保畅工作,定期对所设置的标志标牌进行巡查,如有损毁挪移应当及时补设和复位。对因冬季停工的在建公路,要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封闭,防止社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全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与交通部门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面通报主管部门、报告党委政府。要公布隐患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施工路段的具体位置和治理到位或施工结束的时间,公布交通组织方案和分流路线,提示过往车辆注意通行安全,并提前设置警示标牌。要加强对可能导致拥堵的施工路段和绕行路线的指挥疏导和管控,严查强行超车、争道抢行等容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交通拥堵,要迅速组织疏导,尽快恢复交通;短时难以疏通的,要实施远端分流,并及时发布提示信息,引导车辆提前绕行;影响相邻省、市(州)交通的,要及时通报,联合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