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全州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2019年1月23日上午,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恩某等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恩某、红某、孟某威、闹某仁青、关某其格才仁、王某、万某、特某格力、英某、当某才仁、道某登、拉某才仁、多某才仁、完某努日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当场缴获的11150元,车辆、手机等作案工具。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0余万元。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及全州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州法院、州检察院派员现场指导,大柴旦工委政法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恩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红某、孟某威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伙同被告人闹某仁青基于非法收取便道过路费,谋取暴利,于2015年至2018年2月5日间,先后组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关某其格才仁、王某、万某、英某、当某才仁、道某登、拉某才仁、多某才仁、完某努日在大柴旦鱼卡收费站南侧草场便道上设卡向货运司机收取过路费,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在非法经营犯罪期间故意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同时被告人恩某、红某、孟某威及其团伙成员还在
大柴旦地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伤害他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告人恩某、红某、孟某威经常纠集在一起聚众造势,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恩某为首要分子,红某、孟某威为主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恩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红某、孟某威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红某、孟某威、闹某仁青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特某日格力、关某其格才仁、王某、万某、英某、当某才仁、道某登、拉某才仁、多某才仁、完某努日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在非法经营活动过程中,恩某为争夺利益,指使被告人红某、孟某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红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与本罪并罚;同时恩某为争夺其在鱼卡便道收费的绝对地位,带领红某、孟某威、关某其格才让、王某、多某才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财产损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红某、孟某威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关某其格才让、王某、多某才仁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闹某仁青、万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恩某、红某、孟庆某威、关某其格才仁、多某才仁、王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