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中院程旭文院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马某甲(殁年33岁)与妻子韩某乙因家庭纠纷在循化县街子镇卫生院内发生争吵,被告人韩某某与韩某乙弟弟韩某甲(已判刑)闻讯后驾车前往该卫生院,并打电话叫来马某甲。马某甲到达卫生院后与韩某甲、韩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后马某甲之弟马某乙及邻居沈某某到现场劝架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提出要驾车将人撞死的犯意,并驾车在卫生院内冲撞马某甲、沈某某等人,后乘载韩某甲驶离卫生院后,车辆由韩某甲驾驶,二人驾车到街子镇三兰巴海村麦场附近时,韩某甲驾车将马某甲撞倒后逃离现场,马某甲被家人送往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1月17日,同案犯韩某甲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发布网上追逃令,直至2018年4月29日在陕西省福银高速长武公安检查站被抓获。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各个阶段依次展开,稳步推进。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审判长节奏把握准确、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示范效应。休庭期间,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伙同同案犯韩某甲以驾车撞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同案犯韩某甲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的实际情况,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海东中院积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三项规程”及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海东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积极发挥院庭长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全市法官依法履职、主动办案起到了良好的标杆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