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水电费该不该收

18.11.2014  14:34
核心提示:   近日,省城海湖新区海湖星城小区的居民向本报反映,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要求业主缴纳庭院、楼道等公摊部分照明电费和绿化带用水的水费,部分居民对此不理解。  为此,记者咨询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近日,省城海湖新区海湖星城小区的居民向本报反映,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要求业主缴纳庭院、楼道等公摊部分照明电费和绿化带用水的水费,部分居民对此不理解。

  为此,记者咨询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其中并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公摊水电费。但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都是经过发改部门审核的,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是经过发改部门批准的,就不是乱收费。

  随后,记者找到青海鼎玉美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湖星城管理部,询问他们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否得到发改部门的审核批准。物业公司一名姓刘的经理出示了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上面写着“按规定标准补偿高层住宅管理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企业根据成本不足部分,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与服务对象双方约定。”之后,刘经理又拿出一份业主签过字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小区内绿化用水、路灯、楼宇内的照明及公共设施用电每户每月公摊11元,每户预收一年132元。刘经理说,今年所收取的142元中,132元是按协议约定收取的公摊水电费,另外10元是物业公司为小区内一些公用部分安锁、为业主配钥匙等费用。按照发改部门的批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合理合法的,希望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