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1.07.2014  17:13

青交办公〔2014〕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13年3月7日印发的《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发布文号:青交办公〔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在我省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根据我省实际,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分为干线公路项目和农村公路项目两个系统。

干线公路项目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委托或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的项目,包括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干线公路中,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均应参与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

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由省内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或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修项目。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我省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在我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局负责我省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在我省农村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评价。

省内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或所管理项目中的从业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评价、上报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本细则的实施,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将本细则做为要约纳入招标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将本施细则作为要约纳入合同文件。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我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省公路局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我省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但对从业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应在1月2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归纳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省内各评价单位应在1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范围或所管理项目中的从业施工单位的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其中AA级的参评企业应为参与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公路工程土建项目,不包括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绿化、机电工程等)施工内容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应为A级。

当年AA级评价最终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参评企业总数的10%。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招标代理不得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

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干线公路项目由厅直属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农村公路项目由管辖的州(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法人做出评价,并汇总上报。

其它行为,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由省公路局负责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直接定为D级的行为除按附表1执行外,将GLSG2-1-1至GLSG2-1-3细化为:

(一)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凡一次发生死亡3-9人或重伤10-49人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直接降为D级,直至上级或安监部门调查处理决定的处分期满。凡一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3-9人的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可直接降为C级,安监部门调查处理决定的处分期超过一年的应直接降为D级。

(二)发生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划定的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其中死亡事故按本条1处理,下同)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的责任单位直接降为D级,直至上级或省交通运输厅、质监部门调查处理决定的处分期满。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中小桥主体结构垮塌)可直接降为C级,省厅、质监部门调查处理决定的处分期超过一年的直接降为D级。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察、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及项目法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由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它行为评价。干线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进行评价;农村公路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评价后,汇总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汇总各评价单位上报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后,与其它行为评价结果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经全面审核评价结果后,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计算确定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D级信用一直延续至处分期满,并且整改结果得到省交通运输厅或公路局的认可),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一年。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对待,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在我省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的结果,用于我省干线公路项目;由省公路局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的结果,用于我省农村公路项目。但在农村公路体系中被评为C级的单位,无论其在干线公路体系中的评价等级如何,同样停止其进入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资格1年;被评为D级的单位,同样停止其进入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资格3年。

(二)初次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未承担过青海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在全国信用评价体系中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但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价为B、C、D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在我省公路建设招标中,对不同信用等级在招标过程及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给予不同的对待:

(一)    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应用

        1、对同批次招标项目允许购买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合同段数量和可以最多中标合同段数量,以投标人(申请人)当年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同批次招标合同段数量(N)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AA

连续三年及以上A(或AA)

A

B

N≥11

4(2)

4(2)

3(1)

1(1)

10≥N>6

3(1)

3(1)

2(1)

1(1)

N≤5

2(1)

2(1)

1(1)

1(1)

括号内数字表示可中标的最多合同段数量。

2、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应用

按照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区别对待,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AA

连续三年及以上A(或AA)

A

B

投标保证金减免幅度

≤30%

≤30%

0%

0%

(二)评标中的应用

当年被评价为AA级的企业,在满足招标项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及财务要求的情况下,在资格预审阶段可直接通过审查进入招标阶段。

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价计算时加分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采用合理低价法的项目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AA

连续三年及以上A(或AA)

A

B

加分值

0.4

0.4

0.2

0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AA

连续三年及以上A(或AA)

A

B

加分值

5

5

3

0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项目

不适用信用评价结果。

4、本年度累计三次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中使用信用加分取得中标资格后,投标企业其年度内信用加分时相应加分等级按当年评价公布等级递减一级进行对待。

投标单位在投标项目中是否使用信用加分,由投标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申请,招标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并在中标公示中进行说明。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加分情况由省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台账记录。

  (三)、C级和D级企业信用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1、C级

停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1年,1年后重新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按B级对待。

2、D级

停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3年,3年后且处分期满后重新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按B级对待。

(四)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应用

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应用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履约担保,按照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可以对中标企业履约担保的额度区别对待,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AA

连续三年及以上A(或AA)

A

B

履约担保减免幅度

≤40%

0%

0%

0%

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邀请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的方式进行考核,黑名单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并与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公示。

(一)执虚假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当即清除出场,并停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一年,处分期间再度使用虚假证件的终身不得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二)因履约能力差或严重违约行为责任人,被项目法人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撤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现场负责人、设计代表、试验检测现场负责人停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一年。

(三)造成从业单位直接降为D级信用的授权代理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设计负责人进行撤换并暂停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三年。

对欺骗、煽动、雇佣不明真相群众恶意讨薪的主要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三年。

(四)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有经司法、仲裁机关认定的诈骗行为和恶意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停止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三年。

(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一)款要求,凡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以上事故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划定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上级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处分期间,停止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由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各评价单位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及《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 318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省公路局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地方铁路参照本《细则》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具体工作由省地方铁路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按《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执行,其中农村公路项目的省级评价结果,只向省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原2013年3月7日印发的《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发布文号:青交办公〔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xls

          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