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项举措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

27.11.2015  17:39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 基层卫生处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完善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这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牧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问题,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方案》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0年,全省70%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全省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围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负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转诊和上门巡诊等工作;开展村民健康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方案》进一步明确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乡村医生数量、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考核和退出政策,到2020年实现每个农牧区家庭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同时,为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方案》明确从2016年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是完善乡村医生培养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藏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实施“村来村去”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每年招生400名免费医学生;到2020年,对所有在岗乡村医生轮训一遍;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制度。 四是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意见》要求在落实现有乡村医生报酬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增加乡村医生收入,即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将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具备服务条件的乡村医生承担,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一般诊疗费计入乡村医生与城乡居民签约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每人每次3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其中:2元从医保家庭(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元由个人负担;鼓励乡村医生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定额补助;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级财政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乡村医生补助。 五是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并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六是改善乡村医生服务条件。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的信息管理;支持推进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支持推动牧业区流动服务帐房配备,为村卫生室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健康一体机,到2017年完成全省所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备任务。

      《方案》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省医改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