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法院巡回法庭进学校 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益
2013年12月26日下午,马某(寄宿制学生)在共和县某中学上学期间途径1号教学楼东北角时,因路面结冰不慎摔倒,马某将此情况告知班主任后,班主任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原告的父母亲。后原告马某分别在海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马某构成六级伤残,左侧股骨头坏死,待其成年后考虑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原告马某与共和县某中学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致师生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依法应当对末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此案中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考虑到此案当事人之间沟通不够、存在抵触情绪,且案件影响面大,涉及面广,合议庭法官及时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向原、被告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与二被告最终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同意在校方责任险、学生伤害意外险的限额内赔偿马某350000元(包含以实际赔付的59392.41元);被告共和县某中学同意于2015年4月20 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0000元,以后马某就此事件与该中学再无纠纷。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启示我们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危及了学生心身健康,触动了社会安定的敏感神经,也将学校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学校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应增强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优化设施,努力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快乐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从学校到班级,从领导到老师,要时刻保持学生安全意识,以学生为本,对学生、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从细处着眼,从小事抓起,上下协调,师生(家长)一致,共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做好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努力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