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法院巡回法庭进学校 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益

28.01.2015  19:07

        2014年11月18日,共和县人民法院组成巡回法庭在共和县某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共和县某中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学校师生及部分群众参加了庭审。

        2013年12月26日下午,马某(寄宿制学生)在共和县某中学上学期间途径1号教学楼东北角时,因路面结冰不慎摔倒,马某将此情况告知班主任后,班主任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原告的父母亲。后原告马某分别在海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马某构成六级伤残,左侧股骨头坏死,待其成年后考虑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原告马某与共和县某中学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致师生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依法应当对末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此案中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考虑到此案当事人之间沟通不够、存在抵触情绪,且案件影响面大,涉及面广,合议庭法官及时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向原、被告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与二被告最终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同意在校方责任险、学生伤害意外险的限额内赔偿马某350000元(包含以实际赔付的59392.41元);被告共和县某中学同意于2015年4月20  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0000元,以后马某就此事件与该中学再无纠纷。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启示我们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危及了学生心身健康,触动了社会安定的敏感神经,也将学校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学校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应增强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优化设施,努力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快乐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从学校到班级,从领导到老师,要时刻保持学生安全意识,以学生为本,对学生、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从细处着眼,从小事抓起,上下协调,师生(家长)一致,共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做好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努力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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