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02.04.2020  04:10

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国邮发﹝2020﹞1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邮政快递业法规体系建设实际,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国邮发﹝2008﹞8号文件发布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有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废止国邮发﹝2008﹞21号文件发布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废止国邮发﹝2010﹞61号文件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废止国邮发﹝2011﹞106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有关行为适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废止国邮发﹝2016﹞2号文件发布的《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行为适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