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办法》已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充分调动广大中藏医工作者的积极性,推进实施中藏医“三名”(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学术精湛的著名中藏医药专家,建立一支在本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高水平的中藏医专家队伍,加快西宁市中藏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工作,每3至5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评选
第四条 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学会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及省内名医代表组成的“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全市名中藏医的评选工作,审核并确定西宁市名中藏医人选;负责确定评选专家遴选标准并确认专家组成人选;指导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复评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做出最后裁定。
第五条 “评选领导小组”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专家中,挑选一批在中藏医药界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威望、办事客观公正、熟悉中藏医药界情况的中藏医药专家和中藏医管理专家组成中藏医专家库。中藏医专家库应根据情况,逐年进行增补或调整。每次开展名中藏医评选工作时,从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类别,产生专家名单组成“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评选专家组”)。每次评审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2个专家组,2个专家组的成员不得重复。“评选专家组”在“评选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名中藏医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在“评选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协助“评选专家组”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
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从事中藏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藏医临床工作)中藏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外省市从事中藏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市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凡已取得外省市省级以上名中藏医称号者,调来本市从事中藏医临床工作已满3年的,可经西宁市名中藏医资格认定程序,参加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未受任何行政纪律处分。
(二)无私传承中藏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具有良好医德、热爱中藏医药学、有较高水平的临床人才并取得成绩。
(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临床工作15年以上,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乡、村医务人员不受职称限制;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近5年未发生医疗事故。
(四)具有执业资格,有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五)有较系统的中藏医药理论基础知识,在以中藏医为主防治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方面有丰富、独特的经验与方法,在基层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六)近5年内,有效工作日门诊中藏医治疗人次(含针灸、理疗、康复等)平均不低于25人次,全年不低于2500人次;病房中藏医临床业务量按每日管理1位患者相当于3个门诊人次计算。门诊和病房中藏医临床业务量不累加计算。
(七)近5年取得科技进步奖,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省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有“三新”项目和“科研”成果,服务基层2年以上的。
以上1-6项为必备条件,第7项为优先入选条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近5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四)近5年发生过医疗事故的。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推荐和评选:
(一)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确定推荐人选,认真填写《西宁市名中藏医申报表》,并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经本单位及上级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参加评审条件的申报者材料递交“评选专家组”统一进行评审。
(三)初审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按当届名中藏医申报数的50%评审出第一轮入选者。复审专家组从进入第二轮的入选者中,遴选出5至10名“西宁市名中藏医”人选,也可根据当年申报人数确定最佳入选比例。
(四)“西宁市名中藏医”评审以书面、面试等方式进行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经二轮评审最终入选的“西宁市名中藏医”人选进行审定,并确定“西宁市名中藏医”人选。
(六)经审定的入选名单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网和报刊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入选“西宁市名中藏医”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授予“西宁市名中藏医”称号,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西宁市名中藏医”证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名中藏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名中藏医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同时,应将名中藏医开展的师承教育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藏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市名中藏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保持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藏医专业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原则上每3至5年应培养2到3名学术继承人。
第十四条 名中藏医所在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建立“西宁市名中藏医专家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中,市级管辖的工作室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县管辖的工作室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和所在医疗机构分别按30%、40%和30%的比率分担。资金主要用于师承培养2到3名学术继承人,至少完成2项“三新”项目或1项科研成果,积极整理临床经验,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专科论著。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西宁市名中藏医事迹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发挥他们在中藏医临床医疗、人才培养和临床研究中的指导作用。
第十六条 评选中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拉票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已获“西宁市名中藏医”称号者,有违法违纪、医疗事故、医德败坏等行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西宁市名中藏医”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