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5〕123号)

14.07.2015  18:42

XNFS00-2015-0004

 

 

 

 

 

 

宁政〔2015〕12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立足市情,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区域间发展差异和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城区、县域差别化落户政策。

   ——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聚集能力,健全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确保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逐步放宽调整户口迁入政策,有序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 认真落实户口迁入政策,积极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西宁市整体发展状况和城市承载力,不断调整和进一步放宽政策,通过有效确定农村产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制度等,有效推进本市农业人口到城镇居住、落户。力争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70%,人口聚集度明显提高。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服务。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县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扎实开展寺院僧人户籍集中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引导寺院僧人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更加便利地享受各项公共服务保障措施。

   (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七)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八)完善基层组织管理制度。 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制度,确保认证、核发、使用等制度完备。各乡镇办要重点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组织、发放、管理工作,指导村集体建立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分配等制度,保障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聚集。进一步做好村转居工作,不断完善符合西宁市实际并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基层组织管理制度,有效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政策顶层设计,调整相关政策,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分解落实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改革举措,扎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完善政策。 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分管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总之,不能简单地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来制定政策、配置资源、服务管理,而应逐步转为以居住地和职业为区分或界定,科学合理统计农牧业人口,切实保障转户农牧民原有土地上的一切合法权益。

   (三)深入宣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等户籍制度改革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合理划定政府、企业、个人分担的城镇化成本范围,政府主要承担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成本;企业依法为农牧业转移人口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为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提升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落实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同工同酬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自身承担部分社会保障、住房支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等方面的成本。

   (五)全面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统筹考虑全市户籍人口、近三年已转为居民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的总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等因素,落实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稳步扩大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支持提升保障水平。

(六)强化督导。 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保证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

  

附件:西宁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西宁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力争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人口集聚度明显提高,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户籍管理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仅按户别分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对统一户口登记后确需出具原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机关查验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查询户籍信息系统备份数据后,为群众提供有关户籍信息的证明,其中关于户口性质统一表述为 2015年7月1日前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同时,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各区县政府要做好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对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负责)

(六)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负责)

(七)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 (市公安局负责)

   (八)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卫计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调整迁移政策

(九)有序调整和进一步放宽西宁市区落户限制。 进一步开展调研,有序调整和放宽落户限制。(市公安局负责)

  四、完善配套措施

   (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十一)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岗位挂钩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不断完善西宁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制度,切实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十三)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家庭进城购买普通商品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十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 适当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供给,建立由商品房、城镇保障性住房等组成的、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

   (十五)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并落实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及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办法,全面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鼓励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 稳妥有序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会福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督促用人单位为在本单位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八)进一步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落实职业教育、基本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的机会,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九)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允许以农村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使用权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动态化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推进同工同酬,治理拖欠工资,完善工资和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制度,采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薪资洽谈援助等方式,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负责)

   (二十一)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包括符合政策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 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随迁子女相对就近享受义务教育。落实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学前一年资助及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外市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加快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配置标准化建设。 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免费师范生计划、特岗计划、市级教师招聘计划,缓解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问题,满足各类学校教师需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按照同等服务、同等标准、同等保障、同等考核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保障、服务和救助体系。 根据辖区内实际人口,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为困难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对流动人口优先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管理, 为其提供生育关怀和计生维权服务,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持政策。(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统筹考虑全市户籍人口、近三年已转为居民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的总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等因素,全面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钱随人走、补贴到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七)积极推进涉及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继续推进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保障地方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八)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 增强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同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组织领导

   (二十九)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农业、卫计、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财政、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十)结合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 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等户籍制度改革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 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保证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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