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10.02.2015  12:5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提高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一价区国Ⅳ标准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950元调整为7240元,国Ⅳ标准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090元调整为6370元,其他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二、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按照青发改电〔2010〕5号划分的三个价区分别进行。其中一价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二价区包括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三价区包括玉树州、果洛州。

三、其他非标准品汽、柴油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四、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六、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9 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2月9日24时起执行。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46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汽油(国Ⅳ标准)

柴油(国Ⅳ标准)

90

90

93

97

0

0

-10

-20

-35

价区

/

/

/

/

一价区

7240

5.47

5.82

6.24

6370

5.41

5.74

6.01

6.23

二价区

7350

5.55

5.91

6.34

6480

5.51

5.84

6.11

6.33

三价区

7480

5.65

6.02

6.45

6610

5.62

5.96

6.24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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