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关于转发《青海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
关于转发《青海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青海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创建管理办法》中的8个基本标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措施和计划,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做好日常创建工作中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备复查和申报时查阅。省局将届满后统一申报文明单位,各园区分局也可根据管辖单独创建申报。
中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附件:青海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为民服务、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文明和谐的党政机关,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一种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在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着眼于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着眼于在构建文明青海中发挥表率作用,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塑造党政机关良好形象。
第四条 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文明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省直副厅级以上党、政、群机关部门,民主党派省委机关,省直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行使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州(市)级文明单位,由省直机关文明委进行评选表彰。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过硬。加强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把理论武装作为战略任务,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理论学习有计划、分层次推进,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干部培训轮训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联系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扎实有效。
(二)领导班子坚强。领导班子重视自身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理论、基本经验,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推进五位一体,六大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维护班子团结,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高、工作思路清、创新意识强、团结协作好;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以权谋私行为;作风务实,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好。
(三)工作实绩突出。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全面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坚决反对“四风”,不断改进作风,坚持执政为民,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服务热情,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推进,以工作实绩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科学发展。
(四)道德风尚良好。用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坚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机关思想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利益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巩固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积极联系群众、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为基层排忧解难;厉行节约,杜绝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勤政廉洁,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创建活动经常。不断深化 “学习型、效率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处室,争做文明职工,实现“讲文明、树新风”、“送温暖、献爱心”、“学雷锋志愿服务”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等活动经常化;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落实,活动阵地稳固,创建经费有保障。积极探索创新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作用充分发挥。
(六)文化生活丰富。认真落实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机关制度文化、廉政文化、法治文化、环境文化建设,培育和凝聚机关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反对污秽,干部职工精神面貌良好。加强机关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展活动。
(七)依法治理严格。认真贯彻依法治省战略,落实全省普法规划,有效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增强;贯彻党内法规制度,运用党内法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偷漏税、行贿受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一般民事纠纷解决及时,人与人和谐相处,关系良好;综合治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失密、泄密、工伤、火灾、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和刑事案件。
(八)环境优美整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区等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无“脏、乱、差”现象。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奖励
第七条 凡属总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在认真开展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自查自评符合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基础上,可自愿向省直机关文明委申请参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厅局级机关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委申报;省直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后向省直机关文明委申报。
各单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推荐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工作实绩突出者,申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省直机关文明委组织进行考核审查,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拟定名单,报经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同意,由省直机关文明委委员会议研究审定,命名表彰前进行公示。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届期制,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历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未被评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评选。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的文明单位需重新参加申报评选,未被命名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荣誉随即失效。
第十条 被确定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直机关文明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单位参照《青海省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创建管理办法》和省文明委2006年颁布的《青海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青办发〔2006〕54号)规定执行。先进工作者由省直机关文明委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是省直机关文明委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检查和督促文明单位建设;总结和推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经验;承办申报、推荐、审批手续;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等,具体负责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各单位要及时调整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健全文明办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发现不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委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停止享受奖励待遇。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单位主要领导有腐败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二)单位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众性事件或其他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严重社会影响;
(四)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差,单位行业风气不正,基层群众意见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五) 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六) 单位工作人员聚众赌博、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七)忽视环境建设,严重“脏、乱、差”。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当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相关机关单位合并、撤销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撤销“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直机关文明委研究决定并公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认真整改具备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的申报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