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临床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对
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监测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请各三级医疗机构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按照修订后的监测指标开展监
测工作。
二、各医院每月要对基本药物、抗菌药物、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常用低价药物临床
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通报,及时干预。
三、各医院要大力开展致病菌微生物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药监测工作,建立临床用药超额预警制度,
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五、报送时间: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各三级医疗机构按照修订完善后的表格进行报送。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
月10日、1月10日前报送,纸质文件加盖医院公章, 同时报送电子版本发至 [email protected] 。有关报表可在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六、监测范围
(一)省卫生计生委监测单位:省人民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省中医院、省藏医院、省第三
人民医院、省第四人民医院、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
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 格尔木市人民医院。
(二)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测单位: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附件3.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医院主要致病菌及对常见抗菌药物的耐药情况统计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