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8.05.2014  19:34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导尾矿库企业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认真开展尾矿库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各尾矿库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全面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严格做到“八查八看”,确保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做到安全度汛,要健全完善防汛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汛期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尾矿库的巡查检查,保证24小时双人双岗在库区巡查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三、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尾矿库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巡查督查,认真开展“七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整改消除水害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或发现重大隐患与问题,必须停产整改,查明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库进行检查;省、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危、险库和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尾矿库进行检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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