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05号

22.07.2014  11:2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是青海省省会城市,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抓好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这个龙头,使城市形象显著提升,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对于提高东部城市群乃至全省城镇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对于推进我省的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西宁市政府要牢固树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强化规划的法定效力和执行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带头服从西宁城市规划和管理,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塑造省会城市良好形象,为全省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2014年6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西宁市政府

 

(2014年6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党代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升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西宁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发展机遇,经济社会与城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指标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市结构日趋合理,载体功能不断完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特色日益彰显。实践证明,西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挥了高效配置社会资源,提升城市载体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西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目标、准确定位,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建设新突破。

 

      (2)科学判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现状。西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城市规划管理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城市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和建设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统筹协调不够,建设发展需求与土地空间资源制约因素的矛盾日益突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体制机构不够健全,规划的法定性、严肃性还未完全确立。在西宁提质发展和转型突围的重要关口,要将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摆在全局高度和战略地位,牢固树立城市规划的战略观、人本观、山水观、文脉观和法制观,加强城市规划前瞻性研究,努力提升城市规划科学管理和精细服务水平,树立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立健全符合西宁实际,适度超前,覆盖全域的规划编制、管理、监督和保障体系。到2020年,使西宁城市面貌明显改善,城市功能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显著增强,“生活之城、幸福之城”建设成效突出,在推进城市创新发展中走在全省前列。城市的承载力、聚合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城市的知名度、宜居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全面实现西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并努力在绿色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载体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二、统一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4)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效力。实施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主城区各项规划应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管理范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按法定程序逐级报批。

 

      (5)严格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加强规划前期研究,认真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环境、交通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研究,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规划研究编制决策体系。认真落实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程序,强化和保障规划执行的连续性,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作用。积极拓展专项规划编制范围和深度,加快编制城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到2015年,完成城市重点领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实现城市主城区和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近期重点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6)转变城市规划编制方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市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高资质、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各类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和征求市民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注重城市设计。根据西宁的自身条件,从塑造西宁形象和特色魅力的要求出发,把西宁城市景观、城市建筑与西宁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城市重点区域的空间形态设计、城市主要地段、重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和城市雕塑的形态风格设计,注重通过建筑立面(包括第五立面)、色彩、内涵、灯光等要素来展现个性和特点,创造有层次、有变化的城市建筑轮廓线,形成优美的天际线和风景线。

 

      三、强化城市空间管控

 

      (8)加快城市功能优化调整。科学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边界,严格落实城市“四线”的强制性管控内容,合理控制工业园区用地增长,积极推进西宁都市区空间重构,引导城市空间结构向多中心组团式转变,构建“生态组团、双城联动”、“功能复合、产城一体”的空间发展格局。严格执行“中疏”战略,中心城区(海湖路—祁连路—湟中路—昆仑路)严格执行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的“双增双减”制度,严格限制零星地块改造,严控开发改造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9)积极引导城市中心区外围地区加快发展。统筹研究、科学谋划西川、南川、北川地区的发展,寻求多样化、因地制宜的旧城改造模式,积极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新城倾斜,引导优势资源向外围地区聚集。积极做好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优化调整基础设施结构。统筹规划城镇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和新村建设,强化城镇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工业集中布局。重点支持三县县城和城关、长宁、新庄、李家山、大华等基础较好、人口相对集中、发展潜力较大的乡镇加快建设,加快多巴新城建设步伐,全力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的建设。

 

      (10)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加强沿河、沿路、沿山、城市入口、标志性空间节点等重要区域的规划管控,适当加大建筑退界控制距离,合理控制建筑高度、连续长度以及空间形态,注重视线通廊以及建筑天际线与城市周边山体和建筑空间的协调关系,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空间形态。严格控制主要道路沿街高层住宅建筑的数量和比例,加大公共建筑的占比。

 

      四、打造山水园林城市

 

      (11)塑造高原山水园林宜居城市特色。强化河谷型城市自然属性特征和城市空间轴线塑造引导,凸显西宁城市特有的“十字型”城市形态,形成以“水系生态廊道、山体绿色屏障”为基础,形态独特、环境优美、空间有序、文化浓郁、色彩协调、尺度舒适的高原城市特色。

 

      (12)打造历史文化名城。挖掘河湟文化内涵,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历史古迹等资源,强化文化的载体功能,增强城市的文化凝聚力,激发本土文化的活力和生命力。加快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规划、卫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大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重塑西宁古城的空间格局和肌理,彰显城市历史文化脉络。启动特色文化街区建设,积极推进原创文化项目和文化品牌建设,强化文化参与性和体验性,给予文物古迹、文化遗迹更大的关注和发展空间。

 

      (13)加快高原生态宜居之城建设。全力推进城市生态屏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城市绿地、森林、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严格划定城市永久性绿地的保护范围,增加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环境容量,确保城市生态安全。认真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快实施中心城市生态绿心工程,大力推进“路边、河边、田边、山边”四边绿化和街头绿地、小游园建设,切实增强绿地设施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到达32%、40%、38%、12平方米。逐步启动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工程,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打造5分钟步行绿地系统服务网络。严格控制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开发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沿河等重要景观区域的规划管理,严禁建设与绿地、景观无关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从事与绿化景观无关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租赁等活动。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执行绿地率配建指标,并大力推广绿化的集中规模布局,提高绿化的服务水平。

 

      (14)打造高品质城市景观水系。加快推进实施“清水入城”工程,充分利用城市范围内有限的河流、湖面、渠道等资源,加快三河六岸景观廊道建设,注重对朝阳渠、中庄渠、解放渠等城区内现有渠道的改造提升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统一调度、河渠相连、水量互济、功能复合的城市水网景观系统。

 

      五、建立高效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15)凸显西宁的交通枢纽地位。研究制定城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评估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分析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交通建设和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及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动态调整及更新的城市交通发展与建设管理体系。并以西宁都市区为载体,构建由高速公路、骨架干线公路、高速铁路、干线铁路等共同组成的都市区综合交通网络,并形成由快速内环、高速中环、快速外环,东西川谷内四条快速路,南北川谷内五条快速路组成的“三环四横五纵”综合交通体系。

 

      (16)优化城市交通网络。加快推进城市快速路系统建设,强化中心城区干路网络向外拓展,切实增强城市周边地区的发展活力。优化城市干路网络,利用3~5年时间全面完善城市主、次干路系统。疏通小街小巷,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将支路网建设统一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17)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以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为目标,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预测和适度超前预留交通设施用地,强化交通设施用地的管控。优化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选址,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换乘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绿道系统,完善人行过街、道路林荫绿化亮化等设施,倡导绿色出行。启动城市轨道交通立项申报工作,同步开展轨道交通站点规划和1号线初步设计,力争2015年开工建设。

 

      (18)提升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编制完善城市静态交通规划,细化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加快静态交通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停车位配建要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异地建设管理办法;研究推行阶梯式的停车收费标准,探索适应城市发展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智能公交及数字化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健全管理体系,利用5年左右时间,搭建公交数字化调度和道路信号智能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重要项目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使项目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六、全面提升城市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

 

      (19)推进基础设施的提标扩面工作。加快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热、电网、垃圾处理等设施的扩能改造和老旧管网的更新改造,降低管网事故率,全面提升现有设施的服务水平和处理能力。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集中供热覆盖面;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建设,基本形成750千伏环网网架。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再生水利用率、燃气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20%、94%、90%以上。

 

      (20)强化市政设施的规划管理。新建管线的负荷计算应充分考虑周边用地的服务需求,合理预留弹性空间,避免因管线维修造成的道路重复开挖。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选择有条件的道路,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新建主干道路统一实施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新建道路的管线同步建设制度。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规章标准,严格落实地下空间的强制性管控内容,规范地下管线建设程序和跟踪测绘、竣工验收制度,全面规范地下管线审批管理。启动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搭建地下管线三维管理系统。

 

      (21)合理安排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全面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今后每年下半年,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科学指导年度道路市政设施建设。

 

      (22)优化配置全市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统筹协调力度,积极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地区规划布局。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鼓励政策。全面执行《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将公共设施挪作他用。强化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配套和提升改造,要通过连片综合整治模式,借助以购代建、共享共建、租用等办法,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服务水平。

 

      七、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23)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根据中心城市的发展框架,强化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将大通县长宁、湟中县多巴区域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市区统一管理。强化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的规划管理,园区的规划审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范畴。

 

      (24)严格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认真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建立管理规范、流程优化、标准统一、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规划编制审查审批等工作。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新建项目必须满足日照、绿地率、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套等要求。

 

      (25)强化用地管理。严禁划拨用地进行住宅、商业等经营性开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将原有划拨用地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改、扩建及新增划拨用地建设申请。申请选址新划拨用地的,要严格审核用地规模;新选址划拨用地能满足申请单位所需总用地规模的,原有划拨用地应按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首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以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为理由,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而未开工建设的,政府应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出让用地内的附属设施建设,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内配套管理用房和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相关规定。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应根据安置人数、户数、套型面积等确定安置协议,作为土地招拍挂附件,与土地协议同步生效。加强对非建设用地以及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坚决杜绝以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圈地占地的行为。农用地内不 得申请建设办公、销售、展销等设施。研究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

 

      八、加快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6)加快立法立规进程。认真分析和总结城市发展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加强城市规划地方立法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构建以《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性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发挥规划专家委员会、市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和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作用,不断完善规划公示制度,强化省市联 合审查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的省市联动工作机制,集中力量研究、处理制约项目建设的难点和重大问题,科学、规范、高效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7)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按规定编制和依法修改规划、干预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划和规定进行项目审批的,区县政府、各级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未取得“一书两证”情况下进行房屋确权以及干预项目审批、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将规划编制、违法建设查处等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监督机制、规划行政纠错和问责制度。

 

      (28)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察管理。完善事前告知、事中监管、事后跟踪回访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机制,有效监管项目建设全过程,不断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完善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分级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依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

 

      (29)完善规划建设市场信誉评定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规划设计、开发企业、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监管。杜绝以挂靠形式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严禁设计造假以及直接实施和参与违法建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限制西宁市场准入。

 

      (30)加快推进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平台建设,搭建建设项目部门“并联”审批系统,全面推广三维审批等精细化管理手段,建立基础数据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市、涵盖内容完整的“规划国土一张图”系统,实现全方位、标准化、实时动态信息管理。并利用五年时间,搭建“智慧城市”信息化管理体系,推进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西宁市要注重民生改善、环境品质提升和城市特色形成,以宏观的视野和战略的眼光,科学定位和谋划城市发展,努力在“创新管理理念、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上实现新突破,不断加快城乡规划管理“转型提效”步伐,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延伸,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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