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19.08.2014  18:1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要求和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按照青发改电〔2010〕5号划分的三个价区分别进行。其中一价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二价区包括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三价区包括玉树州、果洛州。

二、根据《关于我省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汽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3〕1662号)规定,升级至第四阶段的省内一价区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9700元调整为9455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8655元调整为8420元,其它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三、其他非标准品汽、柴油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四、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六、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9 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46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价区

90号汽油(国Ⅳ标准品)

0号柴油(国Ⅲ标准品)

一价区

9455

8420

二价区

9565

8530

三价区

9695

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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