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要求和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2014〕106号),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由每升1.12元和0.94元分别提高到1.40元和1.1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500元和240元。
二、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按照青发改电〔2010〕5号划分的三个价区分别进行。其中一价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二价区包括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三价区包括玉树州、果洛州。
三、根据《关于我省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汽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3〕1662号)规定,升级至第四阶段的省内一价区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8185元调整为8015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7200元调整为6800元,其它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四、其他非标准品汽、柴油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五、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七、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9 ﹕ 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八、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2月12日24时起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46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 汽油(国Ⅳ标准) | 柴油(国Ⅲ标准) | |||||||
90 号 | 90 号 | 93 号 | 97 号 | 0 号 | 0 号 | -10 号 | -20 号 | -35 号 | |
价区 | 元 / 吨 | 元 / 升 | 元 / 吨 | 元 / 升 | |||||
一价区 | 8015 | 6.05 | 6.41 | 6.78 | 6800 | 5.78 | 6.13 | 6.42 | 6.65 |
二价区 | 8125 | 6.13 | 6.50 | 6.87 | 6910 | 5.87 | 6.23 | 6.52 | 6.75 |
三价区 | 8255 | 6.23 | 6.61 | 6.98 | 7040 | 5.98 | 6.34 | 6.64 | 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