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法院敲响“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第一槌

12.09.2014  13:39
核心提示:   9月9日下午,兴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州中级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本院大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原,州中级人民

   9月9日下午,兴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州中级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在本院大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原,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诺日坚赞、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生勇及各县法院主管院长、综合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全州两级检察院检察官约6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观摩活动。

  庭审过程中,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后,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分别围绕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展开法庭调查和质证、认证,法庭辩论阶段仍按定罪和量刑分别展开,公诉人、辩护人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和对被告人如何量刑展开辩论,使被告人清楚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哪些地方是应该从重处罚的,哪些地方是可以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的领导和法官对兴海法院此次庭审的庭前准备充分、法官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等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此次庭审中法庭整洁、卫生,法官着装整齐,礼仪规范,法警精神饱满,庭审阶段清晰,审判长指挥和驾驭庭审能力强,合议庭配合密切,庭审程序环环相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有条不紊,庭审过程非常流畅,量刑公开性较为成功,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议庭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和建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当庭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