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提至200元

07.12.2018  12:32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

  《实施意见》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措施。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较高档次标准。调整后,省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至4000元15个档次标准。贫困人员可继续执行原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仍执行每人每年300元的档次标准,都由政府全额代缴。

  同时,省政府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原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元基础上再增加5元,提至每人每月18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此外,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政府将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还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的统一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