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新增部分月底发放到位

04.03.2015  11:27

  我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此举将使我省43.3万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直接受益。为确保民生实事尽快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调度资金,截至目前,已为34个县(市、区、行委)的41.15万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调整的基础养老金4412.34万元,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
  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的制度全覆盖的时间分别提前了2年和1年,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24.62万人,参保率达到94%。
  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执政理念,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省政府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第一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增加了30元;第二次从2014年1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10元,增加了25元;第三次从2014年7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25元,增加了15元。经过调整,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提高了55元,使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列西北第一、西部第二、全国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