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养老院安享晚年,这些先知道哦

12.07.2018  09:2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三)

  随着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成了日益关注的话题,养老机构也成了百姓关注焦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养老机构设立及运行有哪些要求?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说明,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除了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有相关规定外,还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提出了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国家鼓励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购买保险。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方面,2018年年初,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张运营床位5000元提高到每张10000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方面,社会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80元,特困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主要用于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包括老年人食、宿、医、护及机构日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