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自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12.08.2016  03:11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1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6年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根据此次发布的《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将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据介绍,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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