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农区饲草种植及耕地复种饲草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13.11.2014  19:04

西宁、海东、黄南、海南、海北农牧局:
      你们各局上报的2014年农区饲草种植及耕地复种饲草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区饲草种植及耕地复种饲草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14〕956号)和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区饲草种植及耕地复种饲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草〔2014〕208号)精神,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认为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现予以批复(详见附件),请抓紧组织实施。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发挥项目投资效益,对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行政领导和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加强项目组织领导,由厅草原处处长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承担单位为各项目区农牧局,农牧局局长为项目执行法人代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负直接责任。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农牧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农财〔2011〕529号)执行。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批复的内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三、项目实施必须实行项目招标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集中采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与中标的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合同条款必须全面、明了、具体。
      四、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投资预算。
      五、加强项目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搞好项目总结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将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省农牧厅财务处和草原处,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农牧处。
      此复。

      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投资预算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