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念农局长强调:转变执法理念 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2017年12月29日,青海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念农主持召开党组学法用法研讨会,法规部门汇报了赴江苏地税学习情况。会议立足于青海地税实际,在学习借鉴江苏省地税局税收执法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征管法第63、64条适用和如何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等两项内容开展研讨。省局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处、稽查局、征管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规费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等处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研讨交流。研讨交流取得的共识和成果,对促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推进税收执法改革,以及进一步保障纳税人权益,营造和谐征纳氛围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转变执法理念,准确适用征管法相关条款
听取法规部门关于江苏地税征管法第63、64条的适用情况学习汇报后,与会人员就偷税的构成、64条第二款适用范围和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罚以及纳税人自我纠正行为的认定等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 赵念农指出 ,准确适用征管法第32、52、63、64条,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把握好三个理念: 一是要摒弃先入为主,有错推定的思维,借鉴司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树立纳税人无过错推定理念。 地税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在作出认定前,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实施处理、处罚时,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的,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要坚持“疑错从无”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在非此即彼的现象中,善于观察事物的本质特征,克服非黑即白的思维惯式。 非此即彼,作为一种思维现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和极端性,如果对其视而不见,就可能产生谬误。例如,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处中,定论往往不是纳税人就是税务人的责任,反之亦然;而忽略了在实际税务案件中,除了两者之外,还会有第三方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是非中间还有很多无法确定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通过证据来准确判断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三是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理念。 正确理解和把握征管法第63、64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对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赵念农强调, 每一个税务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案件处理没有固定的模式,作统一规定反而会束缚手脚。只要我们在案件的审理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掌握原则,树立好正确的办案理念,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拿出我们的智慧,就可以做到稳妥处理。
二、结合工作实际,稳步实施“听辩式”审理工作
会议学习了江苏地税“听辩式”审理经验,与会人员就青海地税“听辩式”审理流程以及下一步如何开展“听辩式”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 赵念农指出, 引入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模式,就是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平等的理念,给纳税人一个充分说理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的有效沟通,来解决征纳双方的争议和分歧。我们开展“听辩式”审理工作要分三步走。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要认真学习“听辩式”审理制度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熟练掌握“听辩式”审理的工作流程和方法,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 青海地税“听辩式”审理制度才刚出台不久,还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三是狠抓工作实践。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够发现问题,要注意引导纳税人通过“听辩式”审理的途径,提出诉求,解决矛盾,在案件审理中,要注重细节,做好做实,积累经验。在实践中不能搞“一刀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案件的标准、条件自行选择,最终将“听辩式”审理全面运用于税收实践中,以此来推动法治地税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