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农村婚俗不合法 所收彩礼应返还

21.10.2015  17:48

        近日,祁连法院审理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80000元及“三金”折价款12500元。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份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按照农村习俗马某某送给张某某彩礼120000元。在举办婚礼之后的几个月相处中,马某某与张某某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后张某某回娘家居住,马某某认为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便向张某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张某某退还其所送彩礼120000元。张某某同意解除婚约,但不愿退还彩礼,理由是当地农村对于婚财有习俗,若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则所收彩礼返还男方;若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不返还彩礼,且原、被告按习俗婚礼后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马某某遂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120000元及所送“三金”折价款12500元。

        祁连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给被告张某某做工作,讲解关于婚姻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此习俗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仍坚持其意见,调解未果后,祁连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80000元及“三金”折价款12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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