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私售他人 买卖合同无效
18.06.2014 12:31
本文来源: 法院
祁某是湟中县某村的村民,2014年1月9日,经人介绍,他与家住西宁市某区的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祁某将其位于湟中县某村的院落一处、房屋10间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协议签订当日,马某即按约定支付给了祁某12万元价款,祁某也一并将院落的钥匙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马某,承诺两三天后就搬出老院,方便马某入住。
几天后,当马某怀着期待的心情去新购的院落打扫卫生准备入住时,却发现被告的母亲在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祁某的母亲竟然阻止原告,不让他住进房子里来。更有甚者,当马某几天后再次上门时,才发现连门锁都换了。明明是白纸黑字签订的购房协议,买了房子却住不进去,这让马某很委屈,他赶忙联系祁某,而此时的祁某却已不知去向。这可急坏了马某,万般无奈之下,马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经湟中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是没有处分权。被告祁某将其及其父母居住的宅基地转让给马某,而马某不属于本案所涉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享有占有和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祁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马某返还12万房屋转让款。
本文来源: 法院
18.06.201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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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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