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私售合同被判无效

23.06.2014  10:52
      马某不久前购买了湟中县某村村民祁某的10间宅基地房屋,两人签订了白纸黑字的买房合同,马某也按约定将12万元的转让款交给了祁某,然而却迟迟无法入住。为此,马某将祁某告上法庭。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认为马某和祁某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1月9日,湟中县某村村民祁某与家住西宁市区的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祁某将其位于湟中县某村的院落一处、房屋10间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协议签订当日,马某即按约定支付给了祁某12万元,祁某也一并将院落的钥匙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马某,承诺两三天后就搬出院子,方便马某入住。几天后,当马某怀着期待的心情去新购的院落打扫卫生准备入住时,却发现被告的母亲在家,并且极力阻止马某。几天后,当马某再次上门时,发现连门锁都换了。他赶忙联系祁某,而此时的祁某却已不知去向。为此,马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经湟中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是没有处分权。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决祁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马某返还12万元房屋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