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04.2018  09:4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促进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规范农村牧区供水经营活动,确保供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强调,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水质与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住建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地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工程建得好、用得好、长受益。

办法》对工程移交、巡查、检修、应急预案制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维修养护基金设立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措施、工作程序和经费来源。

办法》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并明确了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构成和定价原则,规模以上工程水价不低于运行成本,规模以下工程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可执行全成本水价。同时对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计提水费收入奖补机制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