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决定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
11.10.2016 16:4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9月29日起,海南州决定废止、失效《海南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等3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着手修改《海南州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件。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从今年7月起,州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县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 在2014年清理底数的基础上,对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9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审核情况,海南州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以及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3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对有关条款与新的法律或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2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件。
海南州政府要求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9月29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修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 于2017年6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海南州政府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1.10.20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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