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条例》的新思想新坐标新体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最新理论实践成果,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创举,为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丰富了新思想,确立了新坐标,构建了新体系。
一、《准则》、《条例》的定位、谋篇布局及其内涵要义彰显了新思想。一是实现了党规党纪对党员的全覆盖。修订前的《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的对象均为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在实践过程中,监督执纪的重点往往放在领导干部身上,精力、力量和关注的焦点偏向“往上”,而对其他党员存在疏于监督、管理不严等现象,“向下”的、针对全体党员监督制约的机制制度不健全。比如查处乡、村、社区党员干部问题,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外,大多数都是经济犯罪问题,而且定性处理依据的也都是法律条款,纪律方面缺乏明文条款和执行标准,反映出对基层党员的管理监督是个短板、存在薄弱环节。新修订的《准则》、《条例》面向全体党员建立健全党规党纪,做到了适用对象和纪律约束全覆盖,体现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二是实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果铁的纪律弱化、软化了,党员干部违反纪律没人管、没人问、不追究,只有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才“出手”,“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必然降低对党员先锋队的要求,导致大量“破纪”走向违法,严重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着眼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遵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理念,去除与刑法、社会治安处罚法等法律相交叉、相重复的规则,冲着纪律去,鲜明确立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定性执纪标准,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构筑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三是实现了纪律治本。当前查处的消极腐败存量问题,都与一个时期纪律执行不力、管党治党不严、纪律建设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基本上都是先违纪、进而违法。每个政党组织对党员都有超乎国家法律对于普通公民的高标准、严要求,以体现组织纪律性和先进性。只有纪律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纪律严于国家法律,才能发挥纪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立足党的性质宗旨,坚持高标准,坚持纪严于法,着力强化纪律制约的具体化和钳制力,释放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体现了纪律治本功能。
二、《准则》、《条例》为新形势、新任务下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了新坐标。首先,以《党章》为核心,突出其地位、权威。《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和依据。从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有的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不严;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懂规矩,胡作非为,以权谋私,都与《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淡薄息息相关。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以《党章》为根本、为遵循,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对《党章》内容要求现实化、具体化,唤醒和激发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党的观念,牢固树立了《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其次是纵向确立了高标准和守底线的标尺。《准则》继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本着管用、有效、解决问题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对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发出了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条例》尊崇《党章》,细化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为管党治党打造了戒尺,划定了党员的行为底线。高标准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守底线从实、从细、从严,一把尺子量到底。《准则》和《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确立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再次是横向规定了思想建党和制度管党的方略。目前,通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强有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惩治腐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但“不敢腐”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和“不想”更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新修订的《准则》、《条例》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措施,就是要通过加强和改进思想建设,解决“不想”的问题;通过健全和完善机制制度,解决“不能”的问题。《准则》、《条例》正是思想建党、制度管党的强大武器,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学习好、把握好、运用好,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履行职责,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
三、《准则》、《条例》从管党治党机制制度上构建了新体系。一是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纪律是外化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中国共产党人所具备的“德”,不仅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家庭美德,更重要的是始终恪守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守高尚的道德取向和精神追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公仆本色,以严的纪律和条规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把党规党纪深深刻印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中,忠实践行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二是形成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准则》、《条例》既是自律的范畴,同时也是他律的强有力措施。全体党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两部规则,自觉追求和养成《准则》所倡导的党性修养、廉洁规范,准确把握《条例》各项惩戒性规定,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决不触碰底线,严格自律。各级党的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抓紧抓好《准则》、《条例》的贯彻执行,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主动跟进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纪检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增强他律的强制性和惩戒力。三是形成了纪法的有机衔接。《准则》、《条例》去除了涉法涉刑的条款,坚持纪法分开,但同时又做到纪法衔接。共产党员既是政党组织成员,又是国家公民,既要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又要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纪和违法交叉的案件,有的是纪检移交司法,有的是司法移送纪检,纪法各司其职,但又相互关联。新修订的《条例》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纪检机关要按照规则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方法,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纪检机关要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做好纪法衔接,提高执纪执法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多杰热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