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
10.11.2014 13:23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意见》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研究确定全省不同地区相对一致的标准,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提出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筹、程序统一、标准一致,并将制定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临时救助范围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救急难”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先行、稳妥可控、审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科学确定“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探索建立急难救助长效机制。强调要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形成“救急难”合力。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地按规定及时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构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不断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建立救助资源统筹机制,做到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合理整合、救助数据共享使用,提高综合救助效能。
四是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2-3名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卢亮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0.11.201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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