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社区矫正责任追究“两项制度”

15.03.2018  15:55
  青海省司法厅近日出台《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青海省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追究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列入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制度》和《办法》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为追责对象。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追究,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非监禁刑罚适用调查评估工作,执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未按照要求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开展工作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奖惩,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形,根据《制度》和《办法》规定,将启动责任倒查追究,依据事实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直至解除聘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具体追责方式处理。
    “两项制度”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了带电“高压线”,进一步构建起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体系,将有效增强工作队伍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各项监管举措的落实,杜绝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社区矫正公正严格文明廉洁执法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