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利用“午间”法庭,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24.11.2014  14:38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后于201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之间时有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某返还其彩礼现金116  9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陈某某在接收起诉状副本时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彩礼表示不予返还。本案中由于结婚时原告刘某送给被告陈某某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结婚时间短,因种种原因双方之间又没有和好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加大调解力度,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作了一次调解工作,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于分歧较大而未调解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给原、被告双方作调解工作的同时,并给双方的家长作工作,讲清了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了防止执行过程中发生难以执行的情况出现,体庭后审判人员没有吃中午饭就到当事人家对应该执行的财产当庭执行完毕,使一件看起来简单实际审理时有一定难度的离婚案件及时调解结案并随案执行完毕,此案的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对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予以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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