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3.01.2015  14:59
  为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有效拓展救灾渠道,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2014年12月3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制定出台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   为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有效拓展救灾渠道,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2014年12月3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制定出台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农房保险通过政府分级补助、个人适度缴纳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展开,采取省级统一招标签订框架协议,县级视情况补充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模式。保险范围涵盖造成农房倒损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止损费用,主要包括地震、洪涝、风雹、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下陷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空中坠物等意外事故,以及为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办法》规定,省级统一投保金额为每户3万元,保险标的为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保险费用由财政补贴和参保农户缴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各级财政补贴农户基本投保金额应缴保费的60%,农户自缴40%。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财政各按70%和30%的比例负担。在基本投保金额之外,拓展保险范围、增加投保金额所新增的保险费,由参保农户自行缴纳。对农村低保户、优抚对象、五保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投保应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办法》要求,省民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地方政府和财政、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推进承保理赔工作,深入宣传政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问题,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并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承接主体,要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理赔应急预案,建立理赔结果公示和预付赔款制度,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谭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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