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14.01.2015  11:06

  1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有效拓展救灾渠道,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2014年12月31日,我省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农房保险通过政府分级补助、个人适度缴纳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展开,采取省级统一招标签订框架协议,县级视情况补充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模式。保险范围涵盖造成农房倒损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止损费用,主要包括地震、洪涝、风雹、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下陷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空中坠物等意外事故,以及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办法》规定,省级统一投保金额为每户3万元,保险标的为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保险费用由财政补贴和参保农户缴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各级财政补贴农户基本投保金额应缴保费的60%,农户自缴40%。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财政各按70%和30%的比例负担。在基本投保金额之外,拓展保险范围、增加投保金额所新增的保险费,由参保农户自行缴纳。对农村低保户、优抚对象、五保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投保应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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