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巨额贷款后……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点即贷”,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实时审批、在线签约,5分钟内放款,吸引了不少客户。
家住西宁市的刘成功(化名),于2016年12月14日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西宁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事后,刘成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刚子(化名)使用,刚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开通了该银行卡的手机银行。而在办银行卡时,某银行西宁分行便以书面形式告知刘成功,手机号码是重要的交易验证要素,通知手机号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不可设为他人手机号码,任何情况下,请勿将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泄露给他人。事与愿违,刘成功并未遵守银行规章制度,而是将银行卡及密码都给了刚子。
次日,刚子通过手机银行与某银行西宁分行在线上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该合同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线上予以公证。某银行西宁分行于当日依据借款合同向此银行卡发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52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一次还本,每期还款日为每月28日。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
2017年1月至8月,刚子向刘成功的借款银行卡还款3996.97元,至2018年7月29日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9028.72元,本息合计109028.72元。而刘成功对刚子用他的银行卡向银行贷款一事毫不知情。后某银行西宁分行向刘成功多次催要无果。于是,某银行西宁分行将刘成功诉至法院。
2018年9月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某银行西宁分行要求刘成功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款项。
刘成功辩称,借款并非他本人所借,其也未与某银行西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他只是将自己的一张没有借贷功能的储蓄卡借给他人,故他不应该对该借款负责。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成功所说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但无直接证据。即使刘成功所述属实,其本人对他所办理的银行卡有保管义务,某银行西宁分银在开通该卡时已告知刘成功相应后果,刘成功无视银行的警告,而将其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并告知密码,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刘成功自行承担。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西宁分行与刘成功之间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西宁分行在向刘成功发放借款后,已完成了约定义务,刘成功在合同约定到期日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导致纠纷产生,对此刘成功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某银行西宁分行提出由刘成功偿还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的主张合理合法。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成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某银行西宁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合计6662.71元、罚息合计2366.01元,本息合计109028.72元,并支付本息清偿为止的借款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