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解读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 基层卫生处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省卫生计生委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报酬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低、队伍老化、后备力量培养滞后、保障水平较低等发展难题。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认真调研、学习和借鉴外省的相关做法和经验,研究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出台了本《方案》。
二、《方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省《方案》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指出,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总体目标是: 《方案》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阶段目标是: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0年,全省70%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全省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五、《方案》有哪些新举措?
《方案》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又有新的举措。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 建立“村来村去”后备力量培养制度。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 二是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 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将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具备服务条件的乡村医生承担。 四是 按每人每次3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 五是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 六是 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和老年困难乡村医生的养老服务政策。
六、《方案》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方案》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是 乡村医生的配置。每个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达两千人左右的村卫生室可配备2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是 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是 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四是 乡村医生考核。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五是 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自2016年起,乡镇卫生院补充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驻机构, 六是 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因补充困难或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或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在执业活动中不能履行服务职责、自动脱离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乡村医生,予以辞退,辞退后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法予以处罚。 七是 开展契约式服务。由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七、《方案》对完善乡村医生培养政策有哪些要求?
《方案》从四个方面政策措施加强乡村医生培养。 一是 加大学历教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藏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70%的学费补助。 二是 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从2016年起,依托省内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藏医药院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实施“村来村去”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每年至少招生400名左右免费医学生。免费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县级卫生计生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限不得少于6年。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是 岗位培训。从2015年起,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采取跟班培训等方式,对乡村医生实行全员培训,力争到2020年,对所有在岗乡村医生轮训一遍。 四是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国家要求,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 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八、《方案》对增加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有哪些举措?
《方案》要求在落实现有乡村医生报酬的基础上(即乡村医生补助每人每年至少达到8000元,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采取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一是 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将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具备服务条件的乡村医生承担,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二是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一般诊疗费纳入乡村医生与农牧民签约服务的签约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每人每次3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其中:2元从医保家庭(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元由个人负担。 三是 鼓励乡村医生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四是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定额补助。 五是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级财政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乡村医生补助。
九、《方案》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从两个方面对老年退休乡村医生增加待遇。一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乡村医生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年乡村医生,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 二是 将60岁以上老年乡村医生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年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十、《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如何落实?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方案》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政策落实措施。 一是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方案,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是 落实资金投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将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诊疗费制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三是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地方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医改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