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13.03.2015  16:54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5﹞2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收费基金政策的透明度     中央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公开,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在省财政厅网站(www.qhcz.gov.cn)公开,并随政策调整实时更新。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省级各相关部门应做出安排,于2015年3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收费基金(含中央和省级)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逐项落实到位,特别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取消和停征煤炭、石油、天然气企业与资源税改革相关的收费基金。落实好省政府批准取消和停征的22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征收。     三、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     各市、州、县由财政部门牵头,按照国发〔2014〕62号、财税〔2015〕30号文件要求,迅速开展一次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基金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5月通过的《青海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条例》,健全收费基金管理机构,改进征管手段,加强收费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调整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真正达到“以网控费”和“以票控费”的目的。     五、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请省级各相关部门抓紧做好本部门收费基金项目的公示工作,请各市、州、县财政局牵头做好本地区收费基金清理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工作内容,从方法、内容、结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报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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