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募捐分级制拟取消 不限募捐平台
慈善法(草案)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王姝)历经10年,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于今年10月面世。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之后,中国人大网公开草案全文向社会征集意见。个人公开募捐是否受限、公开募捐是否应该有地域限制等与公开募捐有关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慈善法草案。对于互联网募捐,一审稿采用了“分级制”,限定了互联网募捐的平台,二审稿拟取消网络募捐分级制,不限募捐平台。
个人是否可以直接发起募捐?二审稿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依据二审稿的上述规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组织公开募捐,仍不符合规定。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二审稿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意味着,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此前经常出现的媒体、公益组织发起的募捐并不合法。
此外,二审稿沿用了一审稿的规定,每年3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此前有委员提出,“日期不一定是周末,而且是‘两会’的人代会开幕日等,希望再斟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做进一步研究”。
1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分级制”取消
对于互联网募捐,一审稿采用了“分级制”,限定了互联网募捐的平台,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对此,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采用“分级制”,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
还有业内人士提出,目前,“互联网+慈善”还处在发展早期,草案不宜规定过细,应该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取消了“分级制”,不再对互联网募捐采用哪一级平台做出限定。
对于互联网募捐,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标明其登记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此外,一审稿限定了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一审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
不过,如果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卖、义赛、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公开募捐的,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
2慈善信托
一审稿设专章对慈善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开展慈善活动)做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系草案的亮点之一,有望激活“沉睡”十余年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2001年起实施的信托法提出的概念,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可管理机构到底是谁,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明确,所以公益信托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并没有真正落地。
一审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慈善信托”是不是“公益信托”,草案应该明确二者的关系。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写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公益信托”被真正激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组织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信托人,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问题。
3税收优惠
扶贫济困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慈善活动应该享有哪些税收优惠?这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一审稿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享有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物资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等。
为何仅对税收优惠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审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一审稿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做具体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新增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募捐
二审稿未涉“个人自救”
一审稿写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上述条款引发了热议。有人将其解读为禁止个人求助、自救,认为堵死了社会自救的渠道,提出在自媒体时代,个人通过自媒体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行自救募捐,不应被禁止。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观点是对草案的误读。公开募捐作为慈善活动的一种形式,其本质具有利他性。而个人出于自救目的发起的救助筹款活动,则是利己,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募捐,因此并不是慈善法要调整的范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就提出:有人解读为禁止个人求助,甚至引用美国的有关经验来批评,其实就是一种误解。因为,草案的这些规定,恰恰是与一些美国专家介绍美国募捐的管理经验一致,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对公开募捐进行严格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对乞讨行为还要进行法律规范。
对于上述争论,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表述,强调“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也就是说,二审稿没有涉及“个人自救、求助”这个问题,仅对以个人身份发起的慈善募捐活动作出了限制,要求个人要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