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部署化工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管工作

18.05.2016  11:04

针对目前全省停产、复产的化工企业增多,安全监管形势更趋复杂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对化工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监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立即对辖区内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储存情况,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危险物料的清理处置情况,暂未清理危险物料的设备、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情况等进行摸底检查,对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二是建立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停(复)产事项报告制度,因定期大修或技术改造原因进行的计划性停(复)产、因意外情况造成的紧急停(复)产、因企业经营问题造成的停(复)产等多种情况,规定相应的停(复)产报告内容、时限、范围和程序。三是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在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完善的停产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化工装置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停产企业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永久性停产企业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四是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复产(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复产(开车)过程的安全生产。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复产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产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五是进一步规范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对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化品生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且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企业、试生产期间停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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